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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
发表时间:2023-10-11 10:43
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
 
(2016-10-10)
第1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下设机构,接受本团体的领导和监督。 
第2条 本团体理事会有权决定设立或解散专业委员会。 
第3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建: 
1)由5个以上本专业单位会员发起,有20个以上本专业单位会员附议; 
2)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; 
3)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团体会员。 
第4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:专业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,必须由研究会常务理事担任;根据需要设相应的副主任委员,但副主任委员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,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副主任人数时须上报理事长,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;副主任委员可由研究会常务理事、理事或会员担任;不是理事的副主任委员可列席理事会。
第5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: 
1)执行本团体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 
2)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; 
3)决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; 
4)向本团体秘书处推举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,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5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6)在本团体秘书处协助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; 
7)决定其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。 
第6条 专业委员会的义务: 
1)向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; 
2)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活动。